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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清算結束程序
(一)解散登記:
全體股東同意解散。(股東會2/3以上出席,出席1/2以上同意;公開發行1/2出席,2/3以上同意) ,並選任清算人。(316)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。
(二)註銷營業登記:
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。
(三)稅務申報:
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。
申報當期營業稅。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。(73台財稅55300)
(四)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
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,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。(83,334;經58;商3808)
(五)清算程序
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,經股東會承認(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) 後,向法院聲報。(326)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,並通知 (雙掛號) 債權人,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。 (連續三天公告)(327)
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。(328)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。(89)
公司經破產宣告、即不適用清算程序,無需辦理清算申報,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,亦免報結算申報,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,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。(76台財稅7563117)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,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,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。(330)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。(6605244)
(六)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:
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,及提請股東會承認,並於承認後 #公司清算#清算#公司解散#法院#營業登記#國稅局#稅捐處